河南住房租赁合同范本出炉 明确租金不得随意上涨
来源:郑州晚报|0 | 2017-08-02 08:49:50

政策红利持续释放在租赁市场,昨日,记者从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我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已经正式印发文件,这意味着今后租房签合同将有范本可依。

租房有保障 我省住房租赁合同范本(试行)出炉

“来到郑州,我一直租房住,换过几次房子,每次签订的合同都不一样,漏掉几个条款或者合同约定中明显对我们租房者不利,偶尔也吃过哑巴亏。”在郑州工作的李惠表示。

公开报道数据显示,郑州每年有300万流动人口需要租赁住房。近年来,大量的租赁纠纷被诉诸法院,仅仅以2016年为例,租赁纠纷就在一万件以上,还有潜在的各类租赁纠纷争议更是社会隐患。

今后,像李惠所说的这种现象应该不会再有了。

昨日,记者从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我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已经正式印发,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都要推行。

示范文本由十四条通用条款和八个附件组成,对房屋权属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支付、出租房屋的要求和限制、租赁登记备案、房屋修缮及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约定。

看点一 需详细填写房屋权属情况

示范文本首先要求填写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详细信息,包括身份证、居住地址、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

示范文本第一条,房屋权属情况和出租方式,特别对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给予提示,包括所有权人、购房人(尚未办理产权证)、抵押、共有人、转租。示范文本对此进行了明确约定和提示。

看点二

约定了房屋居住人数

在该示范文本中的第二条,约定了房屋居住人数。不得在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居住。单间最多居住人数和人均租住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

看点三

租金不得随意上涨

示范文本第四条约定: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上调房屋租金。有租金涨幅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涨幅标准。

看点四

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示范文本第七条规定了房屋使用过程中维护、维修方面进行公平分配双方责任和范围以及期限,并提示当事人进行选择约定。强调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郑报融媒记者 王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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