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礼让斑马线”?这些案例和图示告诉你
来源:郑州晚报|0 | 2017-08-09 09:07:25

斑马线前,你是驱车抢行,还是停车礼让?今天,本报通过案例和图示告诉你该怎么做。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礼让斑马线”是法律,不是想不想的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避让。”

案例1

路口左转撞伤行人 司机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原告王琴说,2014年12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王强驾驶被告王乐的小型客车,沿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桐柏路口左转弯向北走时,与自东向西在斑马线上步行的她发生事故,导致自己受伤。她受伤后,住院治疗19天,仅住院费用就花去4.6万余元。

交警部门认为,因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发时的交通信号灯不一致,无充足的证据证明发生事故时路口交通信号灯的情况,此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明,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我是在斑马线上正常行走,被车撞伤的,我没有任何过错。”王琴将王强和车主王乐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等5.5万余元。

庭审中,王强及王乐仅辩称王琴的各项诉请过高,且已先期为王琴垫付医疗费1.7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因该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公司只因在交强险无责项下赔付王琴的损失,若法院判决赔付,应对王琴的损失进行重新核定,在交强险各分项内赔偿其合理损失。

法院从交警部门调取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记录及王琴、王强的询问笔录。法院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审理中,原、被告各方对事故发生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陈述不一致,法院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但由于王强系机动车驾驶人,王琴系行人,法院酌定王强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为宜。车主王乐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王琴医疗费等1.5万余元,驾驶人王强赔偿王琴医疗费等损失9766余元。

王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中院被驳回。

此案的主审法官、中原区法院审判长李慧娟表示,因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机动车在斑马线前应该避让行人,发生事故也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才加重了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案例2

路口转弯碰上电动车 轿车一方负全责

2016年9月28日8时20分,李飞驾驶轿车在惠济区沙口路与北环路交叉口由南向东右转时与张敏由西向东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两车互有受损,张敏受伤,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口唇挫裂伤、一级脑外伤并额部皮下血肿、牙震荡。

经交警队认定,李飞转弯时存在抢行行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敏无责任。法院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予以采信,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先对原告损失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最终保险公司赔偿张敏各项损失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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