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8月21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显示,2018年3月1日,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葵花药业”,002737.SZ)时任董事长关某斌、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张某辉、董事会秘书田某,讨论葵花药业2017年年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对2017年利润分配的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研究。张某辉当场提出1股分1元、10股转增10股的具体意见。
2018年3月14日,葵花药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确定“公司拟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92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10元(含税),共分配利润2.92亿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5.84亿股”,并同意提交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18年3月16日,葵花药业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等议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予以披露。
葵花药业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为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6日。关某斌时任葵花药业董事长,参与葵花药业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讨论、研究、审议等工作,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崔淑平在葵花药业哈尔滨办事处做后勤工作,负责关彦斌的生活事务,为其提供买菜、买报纸、洗衣服等生活服务。2018年3月12日至3月15日,崔淑平在关某斌家中工作,为其提供生活服务,与关某斌存在接触。
崔淑平证券账户托管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路证券营业部,由其本人实际使用。2018年3月15日,崔淑平证券账户从其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680万元,其中150万元是2018年3月5日自何某银行账户(崔淑平称系其儿子的银行账户)转入,剩余资金为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自有资金。
2018年3月1日至3月9日,崔淑平证券账户累计卖出“葵花药业”5万股,成交均价36.93元/股,成交金额184.66万元。2018年3月14日至3月15日,崔淑平证券账户转入680万元,共买入“葵花药业”19.11万股,成交均价38.51元/股,成交金额735.97万元。经计算,该证券账户买入的上述19.11万股“葵花药业”实际亏损9.4万元。崔淑平证券账户集中大量买入“葵花药业”,与其日常证券交易习惯明显不同,且证券交易资金量明显放大,占内幕信息敏感期证券买入总量99.46%。同时,上述证券交易、资金变化发生于葵花药业董事会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当日和次日,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开过程高度吻合。
综上所述,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崔淑平证券账户交易“葵花药业”行为、资金流向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且其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崔淑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崔淑平处以20万元罚款。
葵花药业前身为成立于2005年9月7日的黑龙江葵花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9月1日,葵花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葵花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5.41%。
葵花药业时任董事长关某斌为葵花药业前董事长关彦斌,于2012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28日担任葵花药业总经理、董事长兼公司董事。关彦斌直接持有葵花药业10.03%股份,为第二大股东,同时持有葵花集团有限公司51.85%股份。
2018年3月16日,葵花药业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显示,以公司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2.92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10元(含税),共分配利润2.92亿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5.84亿股。转增金额未超过“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