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存环境违法行为 芜起股份被生态环境部门重罚14万元
来源:中国网财经|0 | 2020-09-15 10:15:56

记者从安徽省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获悉,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被处以14万元罚款。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7日出具的处罚通报称,5月19日,该局执法人员对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油漆喷涂作业,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8月26日,芜起股份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

申辩意见指出:

1、按照环保评审要求开展环保工作,依法办理了环评手续并通过验收,先后投入几百万环保建设资金,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购置及安装涂装喷漆房,要求作业必须在封闭喷漆房内施工;

2、今年来因疫情等原因,存在偶发未完全在密封喷漆房作业现象,检查后积极整改,并上报整改报告,执法人员两次来帮扶指导,基本达到整改要求;

3、2020年8月18日,员工因个人原因私自违规喷涂,并非我单位授权或指令,不属于我单位许可喷涂作业,针对此个人行为,我单位已做出辞退处理并处罚相关负责人,认定该行为系我单位作业行为实属认定有误;

4、我单位得知个人违规喷涂行为后,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勒令停止并清理现场,消除了污染环境风险;

5、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员工个人违法行为应该由其个人承担法律后果,否则单位将承担无限风险和责任,造成极其不公的法律后果。

经复核和集体讨论,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芜起股份的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违法事实已经存在,对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14万元的决定。

据了解,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原芜湖起重运输机器厂,创建于1956年。2005年6月改制为民营股份制企业。2014年8月14日,芜起股份正式挂牌 新三板。(记者里豫 邓玉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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