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交警巨资采购进口摩托一事,经媒体报道引发热议。
2018年8月,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购总价值近3千万元的进口警用摩托车,其中单价36.76万元的哈雷摩托10辆,单价14.5万元的比亚乔160辆。
长春市交警支队宣传处一位负责人回应媒体时称:“这批哈雷警用摩托车均是经过正规手续和流程购买,这两年也一直在用。”此回应并未打消网友的质疑。
《法人》记者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看到该采购项目成交公告,公告显示,该项目最终中标供应商为上海风火轮摩托车有限公司,中标价格为29315660元,其中成交车辆为10辆哈雷FLHX、160辆比亚乔MP3500。
哈雷为美国著名摩托品牌,比亚乔为意大利著名摩托品牌,两款摩托车均非国产品牌。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否采购国外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乐渭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分析说,按此规定,交警部门除非能找出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否则不可采购非本国货物。而根据已披露的信息,目前也没有找到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交警执法车辆可采购非国产摩托车的规定。长春市交警部门可能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对此,一位不愿具名的政府预算专家也认为,一般政府部门采购会首先考虑国产,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产产品。而且,从可持续的角度来看,采购如此高昂的进口摩托,将来维修的成本会很高,而且维修起来也比较困难。
“仅仅关注交警部门采购行为合不合理是不够的,此事之所以发生,背后还涉及到为什么预算可以顺利通过,采购为什么得以顺利批准的问题。是制度的因素?还是人的因素?若属于制度因素,则需要加以完善;若属于人的因素,则需要加以处理。”蔡乐渭指出。
“如果是为了看时间,买块电子表就可以了,没有必要买个劳力士。如果买了劳力士,就要解释一下为何非要买劳力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吕艳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采购不仅仅要满足程序合规,更关键是的程序后面的实体,即采购行为本身是否必需,如果是必需的,购买贵的也是可以的,但必须做出说明。
吕艳滨表示,长春交警部门需要作出回应,解释为什么必需购置如此高配置的产品。
“这也是政府采购监管中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政府采购不仅要监管采购的流程,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更要监管资金使用以及商品采购的必要性等。”吕艳滨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