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山集团(603810.SH)信披不准收警示函 停产公告前后矛盾
来源:中国经济网|0 | 2020-11-12 10:17:23

11月11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08号)显示,经查,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山集团”,603810.SH)于2019年4月18日发布公告称,因园区供热公司停止供热,公司自2019年4月18日起对原药合成车间进行停产。

之后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11日、2019年6月29日披露了停产进展相关公告。2019年7月16日,因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条第(二)款情形,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经查,公司于2019年6月29日发布的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江苏证监局判定,首先,公司在公告中先称“园区集中供热未恢复,具体时间尚不能确定”,又称“预计不会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条第(二)款情形”,公告内容前后矛盾,信息披露不准确;其次,根据盐城市政府相关要求,停产整改企业复产需经市政府审批同意,而截至2019年6月29日,公司并未获得盐城市政府同意复产的相关答复。在此情况下,公司仅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查合格报告、与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办公室的沟通情况以及供热公司回复,于2019年6月29日发布公告称预计不会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条第(二)款的情形,即公司股票不会被ST,相关判断依据不够充分,信息披露不准确。

丰山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丰山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公司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强化信息披露准确性,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丰山集团成立于1996年9月12日,注册资本1.16亿元,于2018年9月17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殷凤山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837.53万股,持股比例41.65%。

丰山集团于2020年4月18日发布的《关于拟对部分生产线停产检修升级的公告》显示,2019年4月16日,公司收到所在园区唯一供热供应商盐城市凌云海热电有限公司通知,因其拟对蒸汽管网全线进行安全检测、检修,计划于2019年4月18日停止对外供热,该事项将影响公司原药合成生产。公司将对原药合成车间进行停产,并借此停产期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生产线进行检修升级,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公司将于2019年4月18日对原药合成车间各类安全风险隐患进行系统排查、检修升级,预计停产检修周期在20天左右。公司制剂车间将正常生产。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15.73亿元,净资产10.63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0.11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497.2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丰山集团于2019年5月11日发布的《关于对部分生产线停产检修升级进展情况的公告》显示,公司本次临时停产的原药合成车间主要生产氟乐灵、烟嘧磺隆、精喹禾灵、毒死蜱四种原药产品,上述原药产品2018年度实现收入占当年合并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58.68%。

丰山集团于2019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部分生产线停产检修升级进展情况的公告》显示,截至目前,公司已完成检修及技改升级,现已具备复产条件,但因园区供热公司尚未恢复供热,公司原药合成车间尚处于停产状态,目前公司正积极推动复产工作。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公司原药销售收入较2018年同期下降8.67%。截至本公告日,园区集中供热未恢复,具体时间尚不能确定。

丰山集团于2019年7月15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公司股票于2019年7月15日停牌1天,2019年7月16日复牌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A股股票简称由“丰山集团”变更为“ST丰山”,因上述停产原因及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条第(二)款“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ST丰山于2019年11月13日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股票于2019年11月13日停牌1天,2019年11月14日开始复牌。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简称由“ST丰山”变更为“丰山集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108号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8日,你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园区供热公司停止供热,你公司自2019年4月18日起对原药合成车间进行停产。之后你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11日、2019年6月29日披露了停产进展相关公告。2019年7月16日,因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条第(二)款情形,你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6月29日发布的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首先,你公司在公告中先称“园区集中供热未恢复,具体时间尚不能确定”,又称“预计不会出现《上市规则》第13.4.1条第(二)款‘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公告内容前后矛盾,信息披露不准确。

其次,根据盐城市政府相关要求,停产整改企业复产需经市政府审批同意,而截至2019年6月29日,你公司并未获得盐城市政府同意复产的相关答复。在此情况下,你公司仅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查合格报告、与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办公室的沟通情况以及供热公司回复,于2019年6月29日发布公告称预计不会出现《上市规则》第13.4.1条第(二)款的情形,即公司股票不会被ST,相关判断依据不够充分,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强化信息披露准确性,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0月30日

精彩推荐